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规范重大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 重庆市教委关于健全和完善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和合法性。
(二)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三)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断提升决策水平和管理效能,确保决策合理、有效和可持续。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巡视监督、重大舆情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发展战略、事业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研创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章程、议事规则、决策机制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审定,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五)学校党代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和教代会的工作报告;
(六)事关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
(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含校级非常设机构,教学、科研和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人员编制和干部职数的设定和调整;
(八)学校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创作、人才队伍建设、招生考试录取、教学管理、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九)教职工薪酬体系、福利待遇、考核奖励、岗位聘任、职称评定、高层次专家延退返聘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点审计项目安排以及审计发现的重点问题处理;
(十一)学校基本建设规划、重要资产处置(指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处置)、无形资产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二)校级重大表彰、奖励、惩处,校级以上重大表彰、奖励推荐事宜和惩处建议;
(十三)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四)对巡视巡察、审计、检查等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
(十五)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六)教育对外开放(国际合作与交流)、港澳台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七)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等事项;
(十八)根据国家、市委市政府及市教委等工作部署或要求须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九)其他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任免。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按处级单位设置的校级科研和学术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调动、党纪政务处分;科级干部任免、党纪政务处分;
(二)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向上级部门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定;
(四)后备干部(人才)遴选与推荐,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遴选、引进(含柔性引进)和调离(辞职);
(五)处级及以上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等兼任职务事项;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七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重庆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重大评估、评审、评比、竞赛和表彰奖励项目;
(五)重大项目投资和重要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包括5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1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和5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施工变更项目;以及原值50万元以上和标的(拟招租最低限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对外出租。
(六)学校大型活动项目;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1.未在年初预算方案中明确资金绩效目标的单笔日常运行经费、单次采购货物或服务、单个修缮项目经费审批权限如下:
(1)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2)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2.单个基建项目经费审批权限如下:
(1)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2)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学校对外捐赠事项,受赠资金及物资的安排使用,以及银校合作投入资源计划。未指定用途的大额度捐赠、受赠资金、银校合作项目,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5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学校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提交相关决策会议审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按照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由党委书记、校长同意后提交。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九条 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合同条款支付采购项目经费、政策性例行性大额资金支出,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不再重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第三章 二级单位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机关部(处)长、主任办公会是二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二)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研究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研究本单位全局性重要改革政策和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四)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重大舆情处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展览论坛开展、师资队伍建设、招生考试录取、人才培养、就业、精神文明、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以及党务公开、院(部、处、室)务公开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五)单位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六)研究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建议方案;
(七)本单位财务预算、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额度在5万元(含)以上的购置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八)教职工薪酬体系、福利待遇、考核奖惩、岗位聘任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师生中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批评与处分等问题;
(十)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理原则;
(十一)其他涉及单位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
(一)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二)研究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博士后流动站领导小组等机构组成人员,以及向学校各机构推荐组成人选;
(三)研究教职员工进人计划、考核评议、优秀称号人选推荐,以及人才候选人推荐人选;
(四)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三条 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研究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申报,新专业申报,新建硕士点、博士点、重点实验室申报等;
(二)研究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三)研究讨论大型庆典活动;
(四)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
教学运行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等公用经费的支出,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由主要负责人(学院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集体研究决定;科研经费使用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采购预算(含科研项目采购)在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招标项目,二级单位须集体研究采购需求(含项目限价、采购方式、招标评审办法、合同核心条款等),审核相关资料。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经党委常委班子成员沟通酝酿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需书面征求市纪委驻学校纪检监察组意见,并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常委)、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七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充分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议题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突发性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议题事项的分管校领导必须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 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实行倒序发言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人事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
第二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及时形成纪要并存档。特别要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经学校研究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打折扣搞变通,确因发生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党委、行政报告。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查询。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开展巡察工作、审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以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推荐、考察和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需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并落实负责人,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三十四条 工会、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三十五条 组织、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在检查二级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的会议记录、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
(四)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报校领导阅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泄漏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和须保密的会议内容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修订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美术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川美委〔2018〕4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