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和《四川美术学院章程(2023年修正版)》(川美委〔2023〕139号)的要求,为实现我校提出的“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美术学院”的发展目标,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校内在编在岗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我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由19—23名委员组成,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依照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自下而上产生候选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人选,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当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免职。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职务变动、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1年内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达3次或者连续两年不能参加会议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有上述第(四)或(五)款情形的,一经查实立即免除委员职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第八条所列原因导致任期内委员缺额,需要增补时,任期内委员的调整补充由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增补的委员,其任期与被替补委员剩余任期相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并负责准备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及文件等,并执行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决定。秘书处设在创作科研处。秘书长由创作科研处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学术委员会根据委员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文件、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不同的事项,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四)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进行保密;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或者由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学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委托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秘书处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负责确定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及替补委员的审议等人事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在学术问题上,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尊重个人的学术观点和不同意见。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予以公示,公示设置异议期,期限一般为3—5个工作日,或为相关文件规定的异议期限。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发布实施。本章程由学校授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川美〔2016〕80号)文件废止。